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:
《1》、 名称应符合《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,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“投资基金”字样。
《2》、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“风险投资基金、创业投资基金、股权投资基金、投资基金”等字样。“北京”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。
《3》、 基金型:投资基金公司“注册资本(出资数额)不低于5亿元,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,设立时实收资本(实际缴付的出资额)不低于1亿元;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(合伙协议书)承诺全部到位。”
《4》、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(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)。
《5》、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。
《6》、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:非证券业务的投资、投资管理、咨询。(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,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:
(1)、发放贷款;
(2)、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;
(3)、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;
(4)、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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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基金公司制企业 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,
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公司的重大决策。投资者以出其份额承担有限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。
3、公司制缴纳投资利润后,企业所得税的25%,股东为企业的缴纳25%的企业所得税。为个人的缴纳20%的个人所得税。
4、合伙企业:企业不纳税,合伙人要纳税,按利息,分红,股息,为LP的个人缴纳20%,为企业的缴纳25%的企业所得税。
为GP的缴纳5%-35%的五级晋级个人所得税,为企业的缴纳5%的营业税。
联系人:刘经理 13269339337
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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